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修改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修改 | |
為了適應我國對外開放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 |
一 | 將第三條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並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
二 | 將第四條、第五條合併,修改為:“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
三 | 將第十條中的“產品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刪去。 |
四 | 將第十五條中的“以及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刪去。 |
五 |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
六 | 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該機器設備應當是外資企業生產所必需的設備。” |
七 | 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 |
八 | 刪去第四十三條。 |
九 | 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國家鼓勵外資企業出口其生產的產品。” |
十 | 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外資企業可以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託商業機構代銷其產品。” |
十一 | 刪去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 |
十二 | 將第五十二條中的“外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免征關稅和工商統一稅”修改為“外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
十三 | 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
十四 | 刪去第五十六條。 |
十五 | 將第八十四條修改為:“外資企業與其他公司、企業或者經濟組織以及個人簽訂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十六 | 刪去第八十七條。 |
此外,對部分條款的表述予以修改,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 |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