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大陸人士來台交流注意事項 | |
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廿一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陸文字第八六0四七0一號函 | |
一、 | 為協助民間團體妥善接待大陸人士來台從事交流活動,促進兩岸良性互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大陸人士,包括大陸地區各類專業人士及學生。所稱之接待單位,係指大陸人士之邀訪單位及其在台參觀訪問之單位。 |
三、 | 接待單位對於大陸人士在台活動期間,應注意其安全,並善盡接待及活動安排事宜。在表達親切之餘,態度上應不卑不亢。並避免安排過度宣揚性之活動或舖張之邀宴。 |
四、 | 大陸人士在台從事交流活動,應依邀請計畫辦理。未經許可不得變更接待單位及邀請計畫。 |
五、 | 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展演活動,在申請案未經核准前,不得從事售票事宜。 |
六、 | 接待單位計劃邀請大陸人士來台時,應安排與其專業領域相符之活動。 |
七、 | 大陸人士來台後,接待單位應注意國家機密及安全之維護,不得使大陸人士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大陸人士在台期間進行統戰之宣傳及活動時,接待單位應立予勸止。 |
八、 | 接待單位不可邀大陸人士涉足不當場所,或參與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
九、 | 接待大陸官方人士,不得稱其官方職銜。 |
十、 | 接待大陸人士來台交流,對於大陸方面要求變更接待單位名稱或其他不合理之要求,應予拒絕。 |
十一、 | 接待單位應要求大陸人士尊重我活動場地內國旗及總統玉照等原有精神禮儀佈置。對於變更佈置之要求,應說明我方立場並予拒絕。 |
十二、 | 接待單位如與大陸人士發生民事糾紛應儘速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助處理。 |
十三、 | 接待單位對於大陸人士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行為,應儘速告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告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
十四、 | 接待單位於邀訪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邀訪情形(含有無不妥言行資料)函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