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清關 | |
倘若一批貨物被本部門抽選作貨物檢查,進口商及其代表可向船務公司、航空公司及運輸商查詢有關清關程序的資料;或向香港海關總部查詢,海關總部將為你提供有關海關部門的聯絡資料(按進口形式決定,如海、陸或空)。 香港海關總部地址為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9樓或致電28523185聯絡值勤督察,傳真:(852)25423334。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進口任何貨物均須於貨物進口後十四天內向本部門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詳見「貿易報關」)。 | |
清關文件 | 商品清關須辦理下列文件:艙單,其他文件,如進口證、移走許可證等。 |
應課稅貨品 | 進口酒類、煙草、碳氫油類及甲醇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均須繳付消費稅。進口商應向本部門申請進出口牌照。此外,亦須持有移走許可證(詳見「申請牌照及許可證」)。 |
禁運貨品 |
禁運貨品乃指進出口條例(第60章)及其他香港法律禁止或管制進口之貨品。進口商如有意進口禁運貨品,須事先取得進口證、許可證或證明書。 禁運貨品包括危險藥品、製造危險藥品或精神藥物所需的化學品、槍械及軍火、戰略商品、藥劑產品、藥物、放射性物質、輻照儀器、無線電發送器具、瀕臨絕種物種、動植物、除蟲劑、耗蝕臭氧層物質、紡織品及若干食品。(詳見「禁運貨品」。) |
轉運貨物豁免簽證方案 |
根據貿易署採用的若干條件,凡按轉運貨物豁免簽證方案於本部門註冊的船務公司、運輸公司、航空公司及其委任之代理商,在轉運下列各類貨物時,均毋須出示進出口牌照: 藥劑產品及藥物 查詢轉運貨物豁免簽證方案之有關詳情,可與貿易署艙單事務分組聯絡,地址為香港九龍彌敦道700號貿易署大樓4樓409室,電話:(852)23985562,傳真:(852)239837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