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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際貨代企業之管理

 
一、 沿革
﹙一﹚ 一九八四年以前,大陸實施計劃經濟,實行外貿統一管理,設立全國外貿貨運總代理機構,由『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簡稱外運SINOTRANS﹚,獨家經營貨運代理。
﹙二﹚ 一九八四年以後,改採外運、外代﹙PANAVICO﹚交叉經營船代、貨代之政策,開始了兩家貨代企業並存的局面。
﹙三﹚ 一九八八年以後,允許貨代企業多家經營,全面引進市場競爭機制。
﹙四﹚ 一九九一年七月大陸對外經濟貿易部﹙簡稱外經貿部﹚對貨代業實行『認可證』制度。
﹙五﹚ 一九九三年九月外經貿部對貨代業改採『批准證書』制度,開始規範經營方式,經營地域及經營範圍。
﹙六﹚ 一九九五年六月大陸國務院頒布『中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明確定義貨代業及歸口外經貿部管理。
﹙七﹚ 一九九八年一月外經貿部頒布『中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共七章五十四條,從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年審換證、業務管理、處罰措施等方面進行全面明確的規定,並為行業主管部門聯合有關執法部門打擊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了手段和依據,同時也為全國及地方性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協會』的管理監督工作,提供了指導原則。
﹙八﹚ 一九九八年一月外經貿部發布『關於整頓國際貨運代理經營秩序的通知』並轉發了『廣州市查處外商常駐代表機構非法經營貨代業務的做法』,經聯合工商、稅務、海關機構共同行動,清理及取締非法貨代企業近千家,成效卓著,並要求全國各地借鑒及推廣此一做法。
﹙九﹚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外經貿部聯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貨代專用發票』﹙舊版准用到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進一步整頓非法貨代業。
 
二、 特質
  依據『中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以下簡稱貨代業﹚管理規定』之定義,貨代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CONSIGNEE﹚、發貨人﹙CONSIGNOR﹚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因此,它的法律定位是為『貨方』服務,而與『船代』業為『船方』服務有著明顯的區隔,這是大陸貨代行業的第一部行政法規,確定貨代業在外貿運輸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時也符合聯合國貿易發展委員會﹙UNCATD﹚有關國際運輸鍵﹙INTERNATIONAL TRANSPORT CHAIN﹚架構之組織者﹙ORGANISER﹚的描述,在貨方為FREIGHT FORWARDER﹙貨代業﹚,在船方為SHIPPING AGENT﹙船代業﹚。

事實上,大陸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早在一九九二年便牽頭組織七個部委﹙包括國家編委、國務院法制局、體改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交通部及口岸辦﹚成立聯合調查組,對貨運市場進行深入調查及研究後,才以『國發一九九二年第六四號』文,下發『中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革中國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通知』,文中明確規定﹙貨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統計調查歸外經貿部歸口管理;船公司、船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統計調查由交通部管理﹚。因此,有意赴中國大陸投資經營貨代業者必須認知中國大陸是實行『船、貨分開管理制』及『按行業歸口管理』的原則。

 
三、 現況
  截至一九九八年六月止,由外經貿部審批的貨代業﹙包括分公司及子公司﹚以達一四○○家,其中中外合資企業四○○家,而全中國大陸八十%以上的進出口貨物都是通過貨代業來進行的,因此,貨代業已成為中國外貿運輸的主流行業,並且已有『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協會』在上海、天津、遼寧、山東等地相繼成立,而全國性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協會』刻正於北京籌設中。

大陸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允許外國企業以合資、合作兩種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置『貨代』企業,並依一九九六年發布之『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審批規定』嚴格限制外資進入市場,以為中國本土貨代業爭取必要的發展時間,迅速向國際市場靠攏。

 
四、 趨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外經貿部在廣東東莞召開『國際貨代業經營戰略研討會』並做出以下三大決議:
  1. 要開創大陸貨代業的世界級品牌企業,以迎接中國加入WTO後貨代市場被迫開放所帶來的挑戰,因此倡議貨代業相對集中,形成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企業集團,以發揮網路優勢及規模優勢。
  2. 進一步研究私營、集體、股份制和外商獨資經營貨代業之問題,嚴格審批,認真貫徹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
  3. 繼續打擊非法經營貨代業的外商常駐代表機構。

由此觀來,穩定國際貨代管理,嚴格規定承運人必須向貨代攬貨以防止承運人的壟斷行為及保障貨主利益是中國規範國際貨運市場的大勢,其終極目標就是要保障『外貿』與『運輸』部門間的相互依存及相互制衡的關係,藉以達成國民經濟增長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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