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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基準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已取得車輛之行車執照、所有權狀或其他經貿易局認定之車輛證件正本者為限:
  1. 就讀於國外大專院校一學年以上之學成歸國留學生。
  2. 應聘回國海外學人。
  3. 政府機構派遣或核准出國進修、受訓或工作期滿返國人員。
  4. 回國定居華僑。
  5. 奉調回國之政府駐外人員。
  6. 應聘來華工作之外籍人士。
  7. 其他資格經貿易局認定者。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以下列種類且車型年份未逾十年者為限:
  1. 轎車、旅行車。
  2. 排氣量未達一五○CC之機車。
  3. 其他依交通法令准許個人登檢領照之車種。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應另符合一般車輛輸入規定。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應於回國入境後繕具輸入許可證及檢附下列證件向貿易局申請:
  1. 護照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
  2. 申請人於回國入境前,在國外已領照一年以上之行車執照、所有權狀或其他經貿易局認定之車輛證件正本。
  3. 其他證明文件:
  • 歸國留學生應檢附留學國外學成證明文件影本及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政機關核發曾在國內設籍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
  • 應聘回國海外學人應檢附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聘雇證明文件影本及國民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或戶政機關核發曾在國內設籍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
  • 政府機構派遣或核准出國進修、受訓或工作期滿返國人員應檢附政府機構派遣或核准出國進修、受訓或工作期滿證明文件影本及國民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或戶政機關核發曾在國內設籍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
  • 回國定居華僑應檢附行政院僑務委員會或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護照領照事由已登載「僑居」者,免附)及入境後之戶籍謄本(或居留證影本)各乙份。
  • 奉調回國之政府駐外人員應檢附調職回國命令影本及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政機關核發曾在國內設籍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
  • 應聘來華工作之外籍人士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聘雇證明文件影本及外僑居留證影本各乙份。
  • 其他資格經貿易局認定者應檢附貿易局指定之證件。
  • 奉調回國之政府駐外人員,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不受前項第(二)款應在國外已領照一年以上之限制。 
國外車輛證件係指國外政府監理機構核發之官方證明,車商出具之證明或車輛保險卡等非官方證件,均不予認可。國外車輛證件,已領照時間之認定方式如下:
  1. 申請人持有國外行車執照或權狀之發照日期距護照所載回國入境日期應在一年以上。
  2. 奉調回國之政府駐外人員輸入車輛、其持有國外行車執照或權狀之發照日期應在調職命令發表(即發文日期)之前。
  3. 新轉讓過戶者,以車輛現有人所持新換發之行車執照或權狀所載之發照日期為準。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以一輛,一次為限。首次申領牌照時,限以原進口人名義向監理單位申辦,且領照後一年內不得轉讓過戶。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相關規定
貿易局為建立舊品進口規定之合法、合理與公平性,並符合國際規範,自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取消舊品限制輸入規定及停止適用「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要點」,不論以輸入為常業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進口舊品,均得比照進口新品規定辦理。

貿易局表示,有關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案件,原係依據「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即符合該審核要點規定之進口人, 檢附相關證件者得經該局核准進口其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不受採購地區規定之限制。惟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該審核要點停止適用後,有關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應比照新車之輸入規定辦理(現行輸入規定:機車限向歐美地區採購,轎車、旅行車限向北美及歐洲地區(東歐除外)採購),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符合原「審核要點」之相關進口人,擬進口之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在國外已取得車輛行照或權狀,且發照日期距其護照所載回國入境日期一年以上者,仍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貿易局申請專案進口。有關專案申請之相關規定請參閱該局經貿資訊網www.moeaboft.gov.tw「輸入貿易法規」中「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基準」。

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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