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基準 | |
一 |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已取得車輛之行車執照、所有權狀或其他經貿易局認定之車輛證件正本者為限:
|
二 |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以下列種類且車型年份未逾十年者為限: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應另符合一般車輛輸入規定。 |
三 |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應於回國入境後繕具輸入許可證及檢附下列證件向貿易局申請:
|
四 | 國外車輛證件係指國外政府監理機構核發之官方證明,車商出具之證明或車輛保險卡等非官方證件,均不予認可。國外車輛證件,已領照時間之認定方式如下:
|
五 |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以一輛,一次為限。首次申領牌照時,限以原進口人名義向監理單位申辦,且領照後一年內不得轉讓過戶。 |
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相關規定 | |
一 | 貿易局為建立舊品進口規定之合法、合理與公平性,並符合國際規範,自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取消舊品限制輸入規定及停止適用「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要點」,不論以輸入為常業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進口舊品,均得比照進口新品規定辦理。
貿易局表示,有關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案件,原係依據「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即符合該審核要點規定之進口人, 檢附相關證件者得經該局核准進口其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不受採購地區規定之限制。惟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該審核要點停止適用後,有關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應比照新車之輸入規定辦理(現行輸入規定:機車限向歐美地區採購,轎車、旅行車限向北美及歐洲地區(東歐除外)採購),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符合原「審核要點」之相關進口人,擬進口之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在國外已取得車輛行照或權狀,且發照日期距其護照所載回國入境日期一年以上者,仍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貿易局申請專案進口。有關專案申請之相關規定請參閱該局經貿資訊網www.moeaboft.gov.tw「輸入貿易法規」中「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不符採購地區規定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基準」。 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