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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報關須知 (民國96年8月17日)
  
申報
  (一) 紅線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

  1. 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免稅規定者。
  2. 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3. 攜帶新臺幣逾6萬元者。
  4.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
  5. 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6. 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
  7. 有不隨身行李者。
  8. 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 綠線通關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
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
  (一) 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範圍如下:
  1. 酒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一磅,但限滿20歲之成年旅客始得適用。
  2. 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者。
  3. 上列1、2、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
  (二) 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者免稅。
應稅物品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一) 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1.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物品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萬元為限。
  2.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3. 進口供餽贈或自用之洋菸酒,其數量不得超過酒5公升,捲菸1,000支或菸絲5磅或雪茄125支,超過限量者,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4. 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5. 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依4、規定辦理稅放。
  6. 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處理。
  (二) 不隨身行李物品
  1. 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進口。
  2. 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3. 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4. 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
新台幣、外幣及人民幣
  (一) 新台幣
入境旅客攜帶新台幣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
  (二) 外幣
旅客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三) 人民幣
入境旅客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如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藥品
  (一) 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以6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應依法處理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以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
  (二) 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三) 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其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
  (四) 口服維生素藥品12瓶(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五) 其餘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及環境用藥限量表。
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
  (一) 農畜水產品類6公斤(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詳細之品名及數量請參考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及農畜水產品及菸酒限量表
禁止攜帶物品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三)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四)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五)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 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七) 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注意
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8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
附記 (一) 本須知僅供參考,法令若有修訂,應以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二) 相關限量表如下:
  1. 農畜水產品及菸酒限量表(doc檔案)
  2. 自用藥物限量表(doc檔案)
  3. 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doc檔案)
  4. 環境用藥限量表(doc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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