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報關須知 (民國96年8月17日) | ||
一 | 申報 | |
(一) | 紅線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
| |
(二) | 綠線通關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 | |
二 | 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 | |
(一) | 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範圍如下:
| |
(二) | 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者免稅。 | |
三 | 應稅物品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 |
(一) | 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 |
(二) | 不隨身行李物品
| |
四 | 新台幣、外幣及人民幣 | |
(一) | 新台幣
入境旅客攜帶新台幣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 | |
(二) | 外幣
旅客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 |
(三) | 人民幣
入境旅客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如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 |
五 | 藥品 | |
(一) | 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以6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應依法處理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以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 | |
(二) | 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 |
(三) | 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其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 | |
(四) | 口服維生素藥品12瓶(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 |
(五) | 其餘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及環境用藥限量表。 | |
六 | 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 | |
(一) | 農畜水產品類6公斤(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 |
(二) |
詳細之品名及數量請參考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及農畜水產品及菸酒限量表 | |
七 |
禁止攜帶物品 | |
(一)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 |
(二)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 |
(三) |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 |
(四) |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 |
(五) |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 |
(六) | 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 |
(七) | 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 |
(八) |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 |
注意
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8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 | ||
附記 | (一) | 本須知僅供參考,法令若有修訂,應以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
(二) | 相關限量表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