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後送行李報關應注意事項 | |
財政部關稅總局編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 本冊僅供參考之用,若有法令修訂,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 |
問: | 旅客自國外返國,如有行李物品不隨其所搭乘之飛機載運進口時,應如何申報? |
答: | 旅客自國外返國,如有行李物品不隨其所搭乘之飛機載運進口者,通稱不隨身行李或後送行李,此項後送行李,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相關欄位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以便於行李運抵時報關之用。 |
問: | 後送行李之件數及主要品目,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報,可否進口? |
答: | 後送行李之件數及主要品目,如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報,其應稅之行李物品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
問: | 後送行李之裝運進口有無時間限制?逾期進口海關如何處理? |
答: | 後送行李之裝運進口有時間限制,即應自旅客入境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進口。如未在期限內進口,除因船期延誤等特殊理由,經海關認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
問: | 後送行李運抵後之報關期限規定為何? |
答: | 後送行李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關,逾期報關則按滯報日數每日徵收滯報費新台幣十八元,滯報費徵滿三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檢具提貨單及其他有關證件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
問: | 後送行李進口時,應如何辦理通關提領手續?須檢附那些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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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何避免通關延誤之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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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是否任何物品都可以用後送行李方式報運進口? |
答: | 不可以。入境旅客報運進口後送行李物品,其項目、數量及價值以准許進口類,並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其項目及每一項目之限量,詳見「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 |
問: | 旅客入境時,有何物品禁止攜帶進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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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免徵進口稅之品目範圍如何? |
答: | 旅客入境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含隨身及後送行李〕,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免稅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範圍如下:
旅客攜帶前述規定准予免稅以外屬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旅客攜帶隨身及後送行李物品,其免稅額及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限額、限量,應合併計算。 |
問: |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後送行李,其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有無限制? |
答: |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後送行李物品,除應受「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規定之品目及數量限制外,其應稅部分免辦輸入許可證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限值中,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但不得包括管制進口物品在內。 |
問: | 後送行李中有屬應稅者,其稅則稅率為何? |
答: | 後送行李中有屬應稅者,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 |
問: | 接到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是否一定要在十四日內繳納?可否申請延期?如未在海關規定之期限內繳納,會不會受到處罰? |
答: | 接到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一定要在該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不得申請延期,如未能在上述規定之期限內繳納,應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貨物稅及營業稅,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起按日徵收利息)。滯納金加徵滿六十日仍不繳納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
問: | 後送行李中如有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預定在進口後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應如何依照關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免徵關稅? |
答: | 入境旅客攜帶合於關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貨物,並屬於准許進口類者,其價值不受有關限值之限制,並得免辦輸入許可證。但需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
前項貨物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其於入境後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授信機構保證責任;逾限時,將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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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入境旅客攜帶大陸地區之土產,其限量、免稅額之規定如何? |
答: | 入境旅客攜帶大陸地區土產之限量,應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所訂品目及數量,其免稅額則依攜帶一般行李物品之規定。 |
問: | 後送行李之G1進口報單是否均須查驗? |
答: | 若報單詳細申報貨名、數量並檢附裝箱單等資料可參加抽驗。 |
問: | 後送行李中之著作物應否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 |
答: |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輸入依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本國人或外國人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但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份,可輸入(進口)任何著作,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不須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
問: | 後送行李應經新聞局核驗中心查驗放行之品目為何? |
答: |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等須檢送新聞局駐台北、台中或高雄郵局之核驗中心或專案向新聞局申請核准後,始准予放行。 |
問: | 後送行李內有應徵貨物稅貨物,應否申領完稅照? |
答: | 貨物稅逾新台幣伍仟元以上者,應辦理貨物稅完稅照,未逾伍仟元者,如貨主切結書明自用者,免申辦貨物稅証照手續。 |
問: | 後送行李如有屬應施檢驗之進口貨物者,應否檢驗? |
答: | 如屬自用之舊品,仍應依自用切結免驗規定或憑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放行文件逕予驗放。 |
問: | 後送行李如屬應施檢驗品目,惟係自用者,可否切結免檢驗? |
答: | 應施進口檢驗品目之後送行李,如其價值在美金壹仟元(含)以下,且屬於自用、商業樣品或研究開發用者,除防爆馬達、鋼索、電動遊樂器及玩具槍外,得免檢驗進口,如屬食品類,以其重量在十公斤以內(因美金壹仟元之食品,有時數量相當多,故以重量計),或最小單位包裝重量超過十公斤者以乙件為限。惟應檢附「進口貨物申請免憑進口商品檢驗合格證書逕予放行切結書」。 |
問: | 入境旅客在何種情形,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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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後送行李如何防止遺失或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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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對於入境旅客後送行李物品之取樣或扣押,入境旅客本人或其所委託之代理人或報關業者是否得予拒絕? |
答: | 有關入境旅客後送行李物品之取樣或扣押,應憑海關簽發之扣押憑單或取樣條,或法官簽發並記載有扣押事由之搜索票辦理,除此之外,入境旅客本人或其所委託之代理人或報關業者於任何機關或其他任何人要求取走其行李物品時,均得予以拒絕。 |
問: | 有關入境旅客申請進口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如何課稅?小汽車完稅價格如何核估? |
答: | 請參考本網站→法令規章→進口舊汽車課稅說明及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