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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客報關須知(簡要說明)

 
  1.  
出口限額: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其價值以美幣20,000元為限,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須繳驗輸出許可證始准出口。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之外幣、人民幣及新台幣之規定如下:

1.

外幣:超過等值美金10,000元現金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2.

人民幣:6000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上述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如申報不實者,其超過6000元部分,依法沒入。

3.

新台幣:6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旅客攜帶黃金出口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幣20,000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 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1.  
下列物品禁止攜帶出境:
1.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2.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3.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片及電腦軟體。(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4. 古董、古幣、古畫等。
5.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及其他兵器。
6. 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7.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9. 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等)。
10.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出口。
附註:旅客攜帶電信管制器材(如無線電收信機、無線電發射機、電信保密機(器)或具有電波發射性能之電機等),應向交通部電信總局申請出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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